发布时间:2022-07-19
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五险变四险),社保缴费比例为多少?缴费基数怎么调整?
参与社会保险不仅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而且直接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如意外工伤,就医住院、买房、车牌摇号、养老生育、子女上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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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9年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2019年9月11日,经浙江省省政府同意,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牵头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意味着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合并实施。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政策,既是为了确保待遇享受人员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更是为了确保基金整体共济能力的增强,确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具体来说,要确保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方案》进一步明确了统一保障制度、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等具体内容。其中,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合并实施前两项保险缴费费率之和,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维持不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不变。
险种 | 单位缴费比例 | 职工缴费比例 |
养老保险 | 15% | 8% |
失业保险 | 0.5% | 0.5% |
工伤保险 | 0.2% | 不缴费 |
医保保险(含生育保险) | 9.9% | 2%(生育险个人不缴费) |
当年企业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